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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批复


发布日期:2015-10-22来源:人事处 阅读次数:0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4项:“项目名称: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区域实验区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本地国家和省级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积极培育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发展科技处 7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发展科技处 10日  
批复 3.批复责任:作出批复;按时办结;告知。 社会发展科技处 10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文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发展科技处 10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创建过程监管,做好中期评估,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进行监管。 社会发展科技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94108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95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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